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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持有的资格证明文件经确认系无效证件的;

  (五)逾期送达的;

  (六)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计划任用的项目负责人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本单位注册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银川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抽取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办法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得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

  第三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技术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0%,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70%。园林绿化工程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工程技术标部分的分值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权重的40%。

  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评标办法不宜采用低价中标法。

  第三十八条 市政道路、给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法。对可能低于成本或高于概算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做重点评审,对恶意竞价或哄抬标价的投标视为废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确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向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附开标汇总表、评标记录表、评标打分表及汇总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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