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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相关监督部门全过程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应当公开启封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并当众宣读。

  设定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开启封、宣读标底。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及签章的;

  (二)投标书及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涂改、粘贴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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