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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三)5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5个。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投标申请人数量低于第一款规定的,必须延长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公告期满后,投标申请人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的,招标人必须设置最高限价。设置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开标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筑规模及本次招标范围;

  (二)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准确;

  (四)满足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所需的相关技术及经济等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细则及是否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投标后开标前形成。

  标底的设置,根据工程的情况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国有投资项目必须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涉及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工程,还应当设定最低限价。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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