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及“银川建设”网上按规定的时间发布,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前,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应当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资格预审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召开,资格预审报告应当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者其它不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确定合格投标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