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相应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当年竣工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50%,跨年度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30%;
(五)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具备;
(六)施工招标已具备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
(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能够提出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向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资金证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个信誉良好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并将投标邀请书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