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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装饰装修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属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其他有保密要求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者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勘查设计招标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七)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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