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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30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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