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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的函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的函
(京司函[2009]44号 2009年4月29日)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9年度起,以往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调整为由区县司法局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市律师协会对全市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和会员登记管理。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由2009年4月2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许可证副本分别加盖各区(县)司法局年度考核合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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