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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保安队伍全员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实行集体报名的方式。保安员培训原则上实行由保安服务机构集体报名的方式,并在送训前做好新保安员的体检、政审、签约和交保等工作。在职保安员轮训每人每课时(面授)按不超过10元标准收费。新保安员培训,凡本市户籍的新保安员经考核合格的,免培训费;非本市户籍的新保安员经考核合格的,培训费减半支付;在职保安员参加四级以上(含四级)职业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培训费减半支付。
  (二)制定分批培训计划。各保安服务公司应尽快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3年培训规划。特别是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底,要完成新保安员、骨干保安员和直接参与世博展区安保工作保安员的培训任务。在职保安员的培训方案,由各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研究确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保安员除外),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各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三)制定教学(训练)计划。新保安员职业培训的教学(训练)计划,要依据国家保卫职业资格(初级保卫员/五级)培训的基本要求(技术文本),结合市局贯彻落实市政府《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安保工作的具体要求,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上海市保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浦东保安培训中心要在各保安服务公司的配合下,于7月底前制定第一轮在职保安员轮训的各类教学(训练)计划,报市局治安总队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市局治安总队,各分、县局和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各保安服务公司,各保安培训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加强沟通协调,务求取得工作实效。上海市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市局各单位,各分、县局和相关公安处(局)要积极支持新保安员职业资格培训和在职保安员的轮训工作,切实为建立上海市保安员职业培训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把保安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保安服务公司质量管理的重要指标,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畴。要对保安员培训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发现新保安员未取得五级《保卫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要立即督促整改;至2010年4月30日未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要追究公司领导责任。
  (二)直接参与世博区域安保工作的保安公司,要根据世博安保工作要求,按节点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受训的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要建立一人一档的培训记录,并逐步实现全市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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