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保安员职业培训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组织领导,各级治安部门负责监管、指导和检查,经市局批准、主管部门注册的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培训计划(大纲)、考试要求、教材题库、结业证书、收费标准等由培训机构负责制定,经市局治安总队审批、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施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施行)。
保安员职业资格培训、考试,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各保安公司培训计划要报主管公安机关和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各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局治安总队:设立培训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本市保安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具体任务:一是联系和协调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落实相关工作;二是负责审定统一的在职培训教材、大纲,指导检查在职保安员全员轮训工作,并指导教学管理,组织教官承担部分业务课程教学;三是指导检查本市保安服务机构、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监管考核、发证,并每年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一次培训质量评估。
(二)分、县局和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新保安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具体任务:一是传达、部署和落实市局的培训工作要求;二是监督、检查和考核本辖区保安服务机构制定保安员职业培训计划,按时组织保安员开展职业培训;三是向市局治安总队推荐培训教员。
(三)各保安服务公司:一是确定一名公司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制定保安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规划,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全员培训;二是做好新保安员的体检、政审和集体报名工作;三是建设实习基地,提供学员实习岗位,指派带教保安员,并对学员的实习情况作出记录和评价,督促学员完成作业。
(四)保安培训机构:一是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批准的具有保卫职业资格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保卫职业资格的培训要求,做好各等级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二是上海市保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浦东保安培训中心负责在职保安员轮训工作,按照统一教材、大纲组织好各项教学教务工作,并制定三年轮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报治安总队批准后实施;三是建立保安员培训信息库,施行IC卡管理;四是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主要业务课程教官的选拔和培训,努力提高师资质量;五是加快教学(训练)设施和设备建设,购置必要的训练器材设备,安排好训练设施和场地。
五、推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