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保安队伍全员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公发[2009]133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建立本市保安队伍全员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本市保安队伍全员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安全世博”、“平安上海”的基础建设,有效推进《内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规范本市保安的职业培训,提升保安队伍的职业素质,迎接《保安条例》的颁布实施,市局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分批组织本市保安队员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使本市保安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需要,着力体现针对性、实用性、时代性和先进性的保安工作要求,积极构建上海保安职业培训体系,实现保安职业培训工作的标准化、正规化、专业化,全面提升保安工作水平。
二、培训范围和周期
经市局批准的本市保安服务机构的在职保安员(包括各级保安业务管理人员)和新保安员作为培训对象,每3年轮训一次,其中,新保安员、骨干保安和直接参与世博展区安保工作的保安员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年满45周岁的女性在职保安员、年满55周岁的男性在职保安员免于轮训。取得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五级《保卫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新保安员3年内免于轮训。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保安员3年内免于轮训。取得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保安员免于轮训。
三、培训形式和目标
保安员职业培训工作采取脱产、半脱产、全业余以及走读或住读等形式,由保安培训机构根据需要选用。可通过集中面授、到实习基地参加实习、参加国家保卫职业资格(模拟)鉴定、自学统考、以会代训、专题集训、实地操练讲评、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在达到培训目标的同时,努力缓解工学矛盾。
通过组织开展各等级、类别的培训,全面提升保安员的职业素质,规范保安职业行为,提升2010年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水平。其中,新保安员必须通过国家初级保卫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五级鉴定证书;在职保安员3年内必须经过100课时的各类职业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或证书,逐步实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