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各方主体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确保“阳光拆迁”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锡政办发〔2009〕65号)已正式施行。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全面推行“八公示一监督”制度,严格按规定公示各项内容,杜绝“不公示”或“选择性公示”,并主动接受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各拆迁人、拆迁属地以及拆迁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做好公示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公示资料;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拆迁项目的检查、监督,对操作不规范的各类行为,要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二、切实强化区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屋拆迁推进主体的责任,确保拆迁工作规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拆迁协调机制,提高动迁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城市重点道桥工程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定额补贴实施办法》(城重指〔2009〕07号)的相关规定,依法、按时完成房屋拆迁目标任务;要切实维护拆迁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合理控制房屋拆迁成本,杜绝乱开政策口子、随意调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情操作”扩大化以及“协议外补偿”等不规范行为,避免因拆迁政策执行的不一致、不平衡而挫伤被拆迁人的积极性,影响拆迁政策的公信力,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三、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实施单位督的监管理与考核
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实施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行业执业规范,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范拆迁评估、实施程序,自觉接受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被拆迁房屋属地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拆迁评估机构及拆迁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与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信用考核制度、行业准入管理制度。严禁评估机构出具失实、虚假评估报告,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侵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杜绝虚假协议和“阴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