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实施办法
(鲁发改外资〔2009〕45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号)精神,就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地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制定本办法。
一、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属于国家现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等)项目,除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以外,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各市,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其中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低于5000万美元,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下放核准权限,仍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一)国家现行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
(二)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安全的外资并购类项目;
(三)属于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四)国家专项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中规定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类项目;
(六)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涉及国家和省规划布局、产业安全等内容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核准权限明确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