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医管中心、市校管中心等8家部门《无锡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无锡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计生委、市医管中心、市校管中心 2009年4月)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14周岁以下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年龄在14周岁以下,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公安、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审核和统计工作;指导市(县)、区、乡镇(街道)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