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收治猪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要及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6.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救治单位要随时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病情进展。
7.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医院感染。
㈡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1.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对现症病人实行定点隔离、治疗。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
3.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疫点(包括生猪养殖、贩卖场所、病人住所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和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情范围,必要时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生猪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
㈢高暴露人群防护
1.对与猪流感确诊病例或患猪流感的病死猪有过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要及时隔离。
2.市、区(县)疾控机构要努力了解辖区内高暴露人群分布情况,掌握大型生猪养殖、加工场所人员数量,对养殖业户防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在高暴露人群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指导合理饮食,提高防病能力。
㈣监督检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职责,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1.卫生协调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猪肉产品加工经营企业食品专项执法检查。
2.卫生协调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防来自猪流感疫区的猪肉产品和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流入我市食品加工经营环节,严禁上述单位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
3.卫生协调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规范食品加工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严格索证,建立健全购销记录,对发现来自疫区或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要立即协调农业、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