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采集保管标本。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⑸适时启动动物检疫站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检疫站点所在区(县)卫生部门要选派人员,配置必要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检疫站点24小时轮流值班,对检疫车辆的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属于高暴露人群的发热病人,要进行医学观察。检疫站点所在区(县)要指定发热病人医学观察点,接纳并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选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进行。
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认真做好初步诊断、治疗、转诊工作。
⑺严格转诊制度,严禁不具备传染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单位留治相关患者。
⑻任何人发现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措施。
⑼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畜牧、检疫等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⑽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其他地市、区县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疫情信息。
2.应急主动监测
当我市有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时,疫情所涉及的区(县)、乡(镇)、村三级要迅速建立起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信息畅通的应急监测网络,在疾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由专人每天到辖区医疗机构或社区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感染猪流感疑似待排病例。
⑴启动条件: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市及相关区(县)应立即启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
②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
③毗邻地市发生猪流感疫情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
⑵监测范围确定及监测时限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后,在当地畜牧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或所属的区(县)疾控机构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在当地畜牧部门宣布动物疫情解除且所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解除时,如监测范围内未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应急监测工作即可结束,转入常规监测。
②人感染猪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与病、死猪有明确联系,或与确诊的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在病、死猪涉及的区(县)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动物疫区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