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规划及年度计划
(一)编制建设规划。以区县为单位,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加快完善和编制四类规划。一是修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二是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三是城乡农村住房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四是城郊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和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以及城乡农村住房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在2009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区县、高新区根据本区域内的具体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和有可操作性的2009年至2011年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2009年4月底以前,报市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计划,在2009年5月15日以前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五、政策支持
(一)资金扶持
1、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支持。
2、用好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3、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
4、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5、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6、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
1、充分利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村集体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对腾空土地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市统一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归项目所在地区县使用或由市调剂使用,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并比照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