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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评标专家(推荐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一经确认,市招标办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办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招标办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应当包括: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公开后,收到对评标专家的投诉及查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记录为一次不良行为并暂停其一定期限参与评标活动:
  (一)已确认能够出席评标工作的专家,其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但未及时告知的;
  (二)出席评标工作比事先通知要求的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三)因评标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提前离开评标现场,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聘用为评标专家,其IC卡同时作废:
  (一)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四)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五)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强行提前离开评标现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八)在评标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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