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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抽取参加本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评标的;
  (五)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1、本人的配偶、子女;
  2、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3、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标的。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所有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的理由,按照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应经市招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审表和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市招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专家(推荐单位)应主动向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单位调动的;
  (四)单位和家庭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评标专家的;
  (七)迁到外地或死亡的;
  (八)不再愿意担任评标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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