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通知
(渝建发〔2009〕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行为,贯彻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签约原则,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以及《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九部委令第56号),市建委制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与《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配套使用,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使用;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三、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宣贯、培训和监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在使用过程中的指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四、《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在试行期内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对《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进行解释,并收集和整理各方意见,以便于及时总结完善。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