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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正定县桥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医疗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局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下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个人共付部分给予不同比例的政府医疗补助,具体比例为:

  (一)建国前牺牲的烈属、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医疗费的8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建国后牺牲的烈属,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报销医疗费的8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医疗费的7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病故军人遗属报销医疗费的7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销医疗费的4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六)参战退役人员报销医疗费的3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七章 大病救助

  第二十三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按以上规定比例和数额报销后,确因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自付部分的10%。

第八章 就医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 桥西区医院、武警河北总队医院为桥西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除定点医院外,优抚对象还可以任意自选一家市级以上医院,方便就近医治。

  第二十五条 需转诊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民政局、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就医后于每月15日持《医疗手册》、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等按比例审核报销。

  第二十七条 年内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当年及时报销,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八条 私人诊所、民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之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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