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医疗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局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下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个人共付部分给予不同比例的政府医疗补助,具体比例为:
(一)建国前牺牲的烈属、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医疗费的8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建国后牺牲的烈属,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报销医疗费的8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医疗费的7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病故军人遗属报销医疗费的7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销医疗费的4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六)参战退役人员报销医疗费的3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七章 大病救助
第二十三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按以上规定比例和数额报销后,确因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自付部分的10%。
第八章 就医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 桥西区医院、武警河北总队医院为桥西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除定点医院外,优抚对象还可以任意自选一家市级以上医院,方便就近医治。
第二十五条 需转诊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民政局、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就医后于每月15日持《医疗手册》、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等按比例审核报销。
第二十七条 年内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当年及时报销,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八条 私人诊所、民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之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