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参保办理
第十二条 将所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缴纳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桥西区困难单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减免审批表》,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民政局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参保费用。
第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区民政局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 未满18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的孤儿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 门诊补助
第十八条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金总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第六章 住院补助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在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报销范围内的剩余部分享受政府的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