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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检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检结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 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 〕129 号)和《关于公布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第一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48 号)等要求,对我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了年检。现将通过年检的48 家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其中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浙江煤炭地质局为新申请加入,经审查符合条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年检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各机构要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认真做好监测工作;要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充实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于矿山企业;要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年度报告质量。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水平。

  三、金华婺州土地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舟山市土地勘测规划所、建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象山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所、天台县土地勘测规划开发站、杭州仇山漂土有限公司等7 家在年检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 年内暂停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将有关整改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在2009 年5 月31 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四、浙江省工业矿产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所、缙云县国土资源规划勘测所、乐清市大地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等5 家年检不通过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附件:通过年检的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通过年检的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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