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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大力度,治理大气污染,同步实施水磨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加大对华电红雁池发电公司、国电红雁池发电公司脱硫设施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2009年9月形成脱硫能力,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察,保证年度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严厉查处企业恶意排污的违法行为。采暖季要加大对燃煤设施的巡检,杜绝冒黑烟等超标排污现象。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集中开展水磨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排污管网建设,对沿河排污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减少入河污水量,使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四、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对依法取缔和关停的违法企业,电力供应部门停止对其的生产用电供应;供水部门停止对其的生产用水供应。
  五、环保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5月20日)。
  各区(县)按照要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及日常执法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有计划的开展专项行动。5月8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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