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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乌拉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取缔情况和水磨河源头水源保护区污水治理情况及水源保护区护栏和标志牌、标志桩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的不完善,特别是保护区防护梯形建设、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定要及时整改,对设施整改不到位、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七道湾污水处理厂等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要进行问题查摆,及时解决。对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以及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进行及时整改。同时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开展水磨河流域污染源治理。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投入使用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渗滤液未经处理而直排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企业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保证重点污染物减排,实现企业达标排放。
  1.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重点予以查处。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等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对工业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钢铁企业、涉砷、涉铅行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摸清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和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含铅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并要求尽快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实现达标排放。对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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