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扣缴义务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由建筑单位或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除外。
三、关于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
纳税人到其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税收管辖区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前,到工程项目所在税收管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程序及所需证件资料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应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按月(或次)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四、关于已征(缴)税款
2009年4月30日前,已在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或已由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扣缴并申报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含已申报但尚未入库的欠缴税款),暂不进行纳税地点调整,待财政体制调整时,一并考虑。
2009年4月30日前,建筑业纳税人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或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但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向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
五、关于税款入库级次
大连市财政锁定的15户企业和省属企业纳税人,在大连地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其税款入库级次为市本级;大连市各区市县所辖建筑业纳税人(不含财政锁定的15户企业和省属企业)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其税款入库级次按项目所在区市县的市县两级共享比例入库;市局指定管辖项目的纳税人,其税款入库级次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款入库级次执行(特殊情况由市局、市财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