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9〕24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和促进就业,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突出投资项目对扩大就业贡献率的分析和测算,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一定的比例计列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
(二)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竞争力的同时,大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稳定和促进就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服务,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拉动就业中的作用,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就业的优势。要大力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互助服务等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加快发展信息、创意、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着力突破体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房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