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59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为了落实市局2009年工作要点有关发票管理的内容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提出的改进措施,强化重点票种管理,防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的发生,更好地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决定对部分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版的票种和版别
将现行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统一发票》,换版为“干式复写”防伪纸剪贴式发票,并在建筑业发票中增设十万元版、万元版限额版别。换版后的发票为《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剪贴发票》(只设千元版)。
二、限额发票的发售对象
(一)《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的发售对象为,具有建筑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已启动的单体项目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
(二)《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的发售对象为,具有建筑资质二级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已启动的单体项目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
(三)《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万元版)发售对象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安企业或从事建安的个体工商业户。
(四)《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的发售对象为,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未达到的可发售万元版发票。
三、新旧版发票的使用起止时间和缴销时间
(一)新版发票从2009年6月1日起启用。市局将于5月中下旬在媒体发布通告。各征管局应对已核准使用建筑业、服务业发票的纳税人,按票种核准的程序,核准限额版别后再发售发票。
(二)与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7月31日。在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可交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