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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山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党委宣传部门及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地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修订,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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