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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凡建有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
  4.9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卫星遥感监测热点云图反映的情况和各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派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借助国家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扑火救援现场与扑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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