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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4.1.4 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在省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在迅速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的扑火队实施跨区增援扑火。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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