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发[2009]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2009~2011年工作目标: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22.8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2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全力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2009年,完成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启动省属国有重点非煤矿山企业棚户区改造,解决40万户农村困难群众、棚户区居民、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09~2011年,每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2000亩。市、县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随报随批。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新建、分散配建、改造公房、收购旧房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五)合理利用企事业单位存量住宅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利用企事业单位的存量住宅用地,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剩余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剂,面向社会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或市、县人民政府公开选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向既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出售。
二、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六)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负担。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