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决定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流程作部分调整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自2009年5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2年内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现有的“对冲还贷”政策和办理流程不变;
2、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取时限由在相关证明资料签发之日起1年内延长为2年内;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1个月内延长为6个月内;
3、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限由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后调整为在单位破产清算完结后即可由单位统一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一)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曾贷款但已经结清的,在长沙市购买自住房时,可在本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就购买的新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取消职工因购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1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自住一手房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的政策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