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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恢复肠道门诊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恢复肠道门诊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9〕103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各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我市霍乱等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防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杭州市2009年霍乱防制工作意见》的要求,决定恢复肠道专科门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时间

  2009年5月1日起恢复肠道专科门诊,结束时间由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发文通知。

  二、开设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省、市、区级各类综合性医院,各系统职工医院、驻杭各部队(武警)医院、各大型厂矿医院、各大专院校医院、各有关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级医院及2007年以来出现过霍乱疫情(包括外环境阳性)的乡镇卫生院均应开设肠道门诊。当年新发生疫情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开设肠道门诊。

  确实不具备开设肠道门诊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乡(镇、街道)、厂矿、学院医院和因特殊原因不能开设肠道门诊的单位须报请当地卫生局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同意,但不得诊治腹泻病人。如遇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应先采样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在抢救治疗病人的过程中,注意做好消毒隔离等处理工作。

  三、肠道门诊工作要点

  1、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要求规范设置肠道门诊,肠道门诊应做到专职、专室、专厕,对每例就诊病人按规定在登记专册上做好详细登记。

  2、各省、市级医院、各系统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各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等设立感染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做到“两通三区”划分明确,相互无交叉,从挂号到发药“一条龙”操作,其余医院应按肠道门诊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各个工作环节,各类肠道门诊都要严格实施消毒隔离制度和防蝇措施。

  3、省、市级医疗单位、部队系统医院,各区、县(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霍乱监测点医院,要坚持“有泻必采,有样必检”,粪检率达100%;其余单位粪检率应达到20%以上;腹泻病人必须在肠道门诊内由医护人员采集粪便标本,做好标本登记和送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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