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500名以上。(各市、县、区负责落实)
三、实行优惠政策
1.各类中小企业吸纳近3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的,自治区财政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分4个半年依次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补贴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社保补贴先缴后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吸纳近3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毕业生稳定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企业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前半年补贴3000元,后半年补贴4000元。(补贴资金拨付和审核、统计、检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2.“三支一扶”、特岗医生到事业单位就业稳定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兵役期满在考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基层特岗医生见习时间为2年,见习期内,补贴标准和管理参照“三支一扶”的标准执行。
5.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科技服务、计划生育、司法、民政、扶贫开发、扶残助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习,实习期一年,由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基本生活费。
6.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和实际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就业介绍补贴。其中300元作为毕业生路费补贴,200元作为服务机构工作补贴。
7.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见习遵循自愿原则,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每月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400元。其中见习单位补贴300元,当地政府补贴100元。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登记失业毕业生达到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或10名以上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年度内可申请享受3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以10人为基数,每多招用1人,可增加5万元贷款。享受贷款最高额为200万元。
9.各市、县(区)创业基地和设施农业园区应积极接纳有条件有项目的毕业生进入基地、园区创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和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帮助毕业生创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