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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司法局拟定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司法局 2009年4月)

  2008年市卫生局与市司法局结合南京地区实际,在我市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试点。试点工作一年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护,医患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取得了成效。为巩固成果、推广经验,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及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关于下发〈2009年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平医协组〔2009〕1号)精神,现就在南京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市十三个区县全面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保险险种

  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和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以及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和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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