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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市水利局的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安全责任。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占用手续,并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倾倒、排放各类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险物品;
  (二)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测量等设施;
  (三)设置排污口,排放各类污水;
  (四)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五)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污染水体的活动。
  西塘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西塘河应急水源取水口南北各1000米,以及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四)停靠船舶、排筏,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五)从事围网、网箱养殖,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六)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网围、网箱、网拦养殖和各类阻水渔具,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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