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9〕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西塘河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其引水、防洪、生态保护及市区应急饮用水源等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塘河是为保护苏州环古城风貌,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所建的专项引水工程,北起望虞河琳桥港,南至苏州外城河钱万里桥。
  西塘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从事与河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西塘河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西塘河管理与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西塘河应急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交通、国土、规划、园林和绿化、财政、农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受市水利局委托,具体负责引水工程枢纽泵站、引水河道水闸、堤防护岸、河道保洁等日常管理,执行工程运行计划和调度指令,参与审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协助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防汛通道)、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沿河闸、站、桥、涵等设施,以及水景观工程。
  第六条 西塘河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0米,涵闸下游200米、左右100米。
  第七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确立界桩。
  第八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