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09号)
39.《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531号)
40.《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165号)
41.《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
42.《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使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5〕45号)
43.《关于开采石灰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2号)
44.《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09号)
二、 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件6份: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1号)第(二)点。
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40号)第二点。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7号)省局补充意见。
4.《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164号)第二点。
5.《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2号)省局补充意见。
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 和第7项。将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修改为“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将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