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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结合通知规定对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44份: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粤税办发〔1994〕3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185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22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49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99号)
  6.《关于实施增值税稽核检查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5〕368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301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02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98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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