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公众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五五”普法规划和省、市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及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及申报对象
各类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主题文化公园等社会公共文化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学校、青少年宫、少年军校、夏令营(永久性)等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军营、法庭、监狱、劳教所等单位,以及其他适合面向社会公众和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单位、机构和场馆、场所。
二、创建及申报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面向社会公众或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载体,宣传教育方式灵活多样。
(二)领导和工作部门职责明确,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创建方案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和落实基地建设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活动有记录、工作有总结,台帐资料健全,有一定经费投入和保障。
(三)建立和落实与宣传、司法行政(普法)、教育、民政、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的联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创建做法经验。
(四)具有可容纳100人以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场所,场所安全,设施齐全,环境整洁,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浓厚;配有1名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固定讲解员(专兼职均可),具有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解能力;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教案或讲解词;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000人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接受法制宣传教育不少于500人次;建立共建或固定联系关系的单位、学校、社区和社团组织等不少于5个,坚持经常沟通联系,交流情况信息;
三、申报程序与方法
(一)自愿申报。创建对象经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可自愿申报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或宁波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申报时申报对象须认真填写《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审批表》(附件1)或《宁波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审批表》(附件2),县(市)区所属申报对象上报当地司法局、普法办,市直单位所属申报对象上报市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