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温政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精神,我市粮食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比上年有所增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稻麦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种粮大户(指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在省补的基础上按实际种植面积再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区财政配套直补额度不低于市标准。

  二、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稻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2009年我市稻谷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不低于90元、中晚籼稻不低于92元、粳稻不低于95元。若国家确定最低收购价高于上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三、实行订单粮食奖励。市财政对按订单交售市级储备早稻谷的种粮农户参照省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市级储备早稻谷奖励22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76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市级储备早稻谷奖励1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80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市级储备中晚稻谷订单收购(含委托市内产粮县市订单代购、市各收储公司市内跨区域收购),继续实行政府价格补贴政策,种粮大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市级储备中晚稻谷给予9元的价格补贴奖励,一般农户给予7元的价格补贴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制定订单稻谷奖励政策,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

  四、扩大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数量和范围。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应扩大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数量和范围。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在自愿提出申请和落实担保后,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认定,可按国家最低收购价和订单数量预付一定比例的收购定金,并在售粮时收回。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