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保障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0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