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土地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土地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川府发[2009]10号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为保障“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灾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土地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土地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汶川特大地震中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损毁的,除土地已经灭失的以外,原土地使用权不消灭,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应当依法确认并予以保护。

  (二)尊重群众意愿。在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前提下,原土地权人愿意原址自建的,应予同意,以避免和减少因集中统建进行土地权属调整产生矛盾。

  (三)坚持依法办事。灾后恢复重建中土地权属问题的解决和土地权益的保护,既要考虑灾后恢复重建的特殊情况,更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土地权属确认、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等工作中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行政程序,完善有关手续,避免留下后遗症。

  二、土地权益保护的分类

  (一)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工矿企业等各类用地,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灾后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原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二)地震中土地权利证书毁损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地籍档案资料查对并及时予以补发。地籍档案及土地权利证书等资料均损毁的,可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土地权利人签字认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政府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形成的材料作为恢复的地籍档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经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涉及土地调整的,应当坚持等价交换原则,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调整后的土地应颁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

  原址重建的,其重建土地面积与震前相比有差异的,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对多出或减少的面积实行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