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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的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认真进行核对、汇总,于2009年4月7日前将自查汇总表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县自查资料,并与辖区内国有粮食库存整合分解资料进行比对。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13-18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交叉普查。普查范围应严格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下达的清查时点的国有粮食库存统计账口径进行,将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普查。
  对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典型调查选择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
  普查工作组要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并保留完整,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交叉普查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工作情况和有关汇总资料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20-24日,省政府组织复查。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市县、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深入检查,对粮食库存进行复查,对交叉普查、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对交叉普查和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库点分布合理,扦样由海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各组将复查工作有关资料汇总后于2009年4月24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中下旬,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质量抽查扦样由海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市、县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市、县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严格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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