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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2号 HNPR— 2009— 0100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建筑的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平安湖南”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城乡建设投资主体和规模发生了许多变化,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城乡居民私人建房、乡镇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工程、园区工程以及用于商贸经营的临时建筑大多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存在较多隐患,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理顺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将城乡建筑工程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严格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程序,把好工程建设开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前置许可条件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使工程建设纳入有效监管环节;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城乡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在继续抓好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乡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建材市场特别是城乡建筑工地水泥、钢材、砼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配合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
  针对城乡各类建筑工程建设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建设业主不顾房屋结构现状,擅自变更房屋用途、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等实际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对城乡居民私人建房和用于商贸经营的临时建筑应做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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