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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
(湘政发[2009]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是加快推进“一化三基”发展战略、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力量。当前,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较为普遍,制约了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

  1、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省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对因金融危机影响暂时面临经营困难,但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的中小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渡过难关。

  2、坚持县域内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

  3、放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完善操作程序,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中小企业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4、加快调整中小企业结、付汇管理标准。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我省中小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2009年开始,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由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范围。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将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到25%,为涉外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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