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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旅游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旅游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规[2009]48号)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建设)局、旅游局,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以下意见积极做好旅游名镇(村)的组织申报工作:

  一、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乡、农场、林场、华侨农场)示范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五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对于推进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当地镇(村、乡、农场、林场、华侨农场)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乡、农场、林场、华侨农场)示范的申报工作。

  二、各市县规划(建设)局和旅游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的组织申报工作。每个市县选择1-2个符合申报条件的镇(村、乡),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厅和省旅游局推荐;省农垦总局选择1-3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农场,省林业局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分别选择1-2个符合申报条件的林场、华侨农场,分别经其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省建设厅和省旅游局推荐。省建设厅和省旅游局进行初评并进行公示后,将根据我省初评结果选出一定数量符合申报条件的镇(村、乡、农场、林场和华侨农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推荐,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三、组织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请各市县规划(建设)局、旅游局、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见“(三)申报材料”的前四项)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确定入选单位和制作申报材料时请跟省建设厅和省旅游局保持沟通联系。并请于4月30日前将参加初评的“申报材料” (一式四份)报送到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和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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