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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
关于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5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电)局: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38号)的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运转不够畅通以及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等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兼顾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实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统筹兼顾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区别对待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和恶意欠薪企业。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禁止随意乱开口子减免保证金,以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另一方面,对守法诚信的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返还上可适度从宽,避免诚信企业的资金积压过多导致运转困难,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38号)规定的标准进行,但单项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三、调整诚信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比例。原则上,施工单位在同一市或者县连续施工3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劳动保障、水利行政部门核实同意后可按原标准的80%存入保证金;连续施工6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按原标准的65%存入保证金;连续施工10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按原标准的50%存入保证金。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可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调整诚信企业存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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