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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转下达2009年贵州省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转下达2009年贵州省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地)发改委(局)、建设局(房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投资[2009]474号文下达了我省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10000万元,现转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房(房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监管,做到专户存储、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发展改革、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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